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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房售买有哪些规定

2000-06-23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公房售买最近将有新变化,我想具体咨询一下关于公房售买方面的一些规定、政策。1、房屋产权属于军队、宗教或已抵押的,不得购买,只有待产权移交地方或抵押解除后才能购买;如没有大产证,可直接到所属区、县房改部门咨询、反映,可以购买公房产权。2、如遇物业公司“惜售公房”,办理手续时互相扯皮,或在计算房屋面积、朝向、层次等方面存在问题,可直接到所属区、县房地产行业投诉中心投诉解决。3、如因购房排队时间长,手续办理过程繁琐等原因造成6月30日之前不能完成的,只要在规定的时限(即6月30日)前已登记购买并开始办理,同样可以享受1999年的购房优惠。4、今年6月30日以后,1999年的购房优惠政策将停止,新的政策还未出台。据悉,一些购房优惠折扣不会有太大的变化,但计算成本价的标准就不再是每平方米1198元了。5、因单位分房或动拆迁时,超标准部分自己贴补过部分房款的,购房时,可在超标准按市场价部分购房的房款中予以抵扣;未超标准按成本价购房时不能抵扣,且在计算购房标准时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。6、4月27日市房地局和市房改办联合颁布的259号文放宽了全额出资购买使用权变产权的范围,凡符合个人向单位全额出资购买使用权条件的,具有购房合同(协议书)、发票(收据)等相关原始材料的,在支付房屋维修基金后,可办理产权变更手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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